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業經查核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卷宗後屬實,並有本院開立之刑保工字第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281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傳喚、拘提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又經發函通知具保人甲○○督促被告到案亦未獲,且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8年10月14日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送達回證2份、該署通知書回證1份、拘提報告書2份、通緝書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