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24號上訴人 吳恒林 被上訴人 吳潘尾桃 訴訟代理人 吳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0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