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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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葛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循環利息新臺幣15,239元之計息期間。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