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真
楊秋菊選任辯護人吳宜財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真於民國106年1月22日2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正義南路方向行駛,行經正義北路237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同向前方被告楊秋菊騎乘腳踏車,同未注意橫越道路時,應注意行駛中之車輛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逕行橫越馬路迴轉,因而發生碰撞,致趙真受有左側大腿、踝部、足跟挫傷之傷害,楊秋菊則受有左遠端橈骨骨折、右顴骨輕微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趙真、楊秋菊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趙真、楊秋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楊秋菊、趙真分別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