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丁宥宸
丁 進煌 江雅 玲(原名:丁 江雅玲 )
一、債務人丁宥宸、 丁進煌 、江雅玲(原名: 丁江雅玲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丁宥宸於民國103年11月至105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丁進煌、江雅玲(原名:丁江雅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4,19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丁宥宸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丁進煌、江雅玲(原名:丁江雅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74,192元│丁宥宸、丁│自民國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進煌、江雅│年11月1日││之2.1││││玲(原名:│起││││││丁江雅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序號│(新臺幣)││日│日│方式│├──┼─────┼─────┼─────┼─────┼─────┤│001│74,192元│丁宥宸、丁│自民國1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進煌、江雅│年12月2日││月以內者依││││玲(原名:│起││上開利率百││││丁江雅玲)│││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