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467號債權人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天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伯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伯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銷合約(並標示應退還溢領獎金之約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