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承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年7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8年10月17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09年7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388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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