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92號聲請人 江素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衡羿實業有│彰化商業銀│103年1月10日│38,614元│IN0000000││││限公司│行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