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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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91號原告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達電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 訴訟代理人 左湘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叁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