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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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彭川財 被告 黃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240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績7,57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0元原告應有部分38760/75750=930,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