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161號原告 鄭文山 原告與被告 陳錦揚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