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298號)
主文甲○○因犯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26號、96年度訴字第28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