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身分證統一編號:P122*****3)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之姓名,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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