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嘉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育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育嘉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92罪)、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2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3所示之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
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4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確定;編號5至編號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8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7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8至編號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編號11至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3至編號1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4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15至編號16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8、736、
737、7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17至編號1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前開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17頁),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3年6月,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4、編號5至編號6、編號7、編號8至編號10、編號11至編號12、編號13至編號14、編號15至編號16、編號17至編號18分別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9至編號23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9年9月(計算式=2年6月+1年10月+1年5月+1年8月+3年4月+8年8月+1年8月+1年5月+1年8月+1年2月《11罪》+1年1月《5罪》+1年4月《3罪》+1年《2罪》+1年4月),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23所示加重詐欺共92罪,犯罪時間相近為107年4月至
5月間),犯罪手段與態樣雷同,所侵害者,復同為財產法益,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衡酌受刑人所犯其他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附表:受刑人 張育嘉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9罪)│有期徒刑1年2月(6罪)│有期徒刑1年6月(5罪)││││││├────────┼──────────┼──────────┼──────────┤│犯罪日期│107/05/13│107/05/13│107/05/13│││107/05/14│107/05/14│107/05/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17、8235、8750號││年度案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0/09│├─┼──────┼────────────────────────────────┤│確│法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4/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41號│││編號1至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583號│││112/05/01~114/10/31│└────────┴────────────────────────────────┘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13罪)│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3罪)││││││├────────┼───────────┼──────────┼──────────┤│犯罪日期│107/05/07│107/05/06│107/05/06││││││├────────┼───────────┼──────────┴──────────┤│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1號││年度案號│14256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108年度訴字第5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2/26│108/04/30│├─┼──────┼───────────┼─────────────────────┤│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90號│108年度訴字第546號││決├──────┼───────────┼─────────────────────┤││判決│108/03/06│108/05/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26號│││56號│編號5至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08/03/06/~109/03/30│109/03/31~110/08/30│││、羈押281日││└────────┴───────────┴─────────────────────┘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罪)│有期徒刑1年1月(7罪)│有期徒刑1年3月(2罪)││││││├────────┼───────────┼──────────┼──────────┤│犯罪日期│107/05/23│107/05/17│107/05/17│││107/05/24│││├────────┼───────────┼──────────┴──────────┤│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56號││年度案號│7157號││├─┬──────┼───────────┼─────────────────────┤│最│法院│新竹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5/08│108/10/29│├─┼──────┼───────────┼─────────────────────┤│確│法院│新竹地院│嘉義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0號││決├──────┼───────────┼─────────────────────┤││判決│108/06/06│108/11/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58號│││347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8至編號1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1年8月│││├───────────┼─────────────────────┤││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919號│││第113號│114/11/01~118/02/28│││110/08/31~112/04/30││└────────┴───────────┴─────────────────────┘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結夥攜帶兇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7/05/17│106/03/06~│106/03/10~││││106/03/07│106/03/1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7、4765、6240號││年度案號│1156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最│法院│嘉義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0/29│108/11/19│├─┼──────┼───────────┼────────────────────┤│確│法院│嘉義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決├──────┼───────────┼────────────────────┤││判決│108/11/22│109/04/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22號│││4758號│編號11至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8至編號10應執行有││││徒刑3年4月│││├───────────┼────────────────────┤││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942號│││1919號│121/07/01~129/11/03、羈押117日│││114/11/01~118/02/28││└────────┴───────────┴────────────────────┘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取財│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2罪)│││(3罪)│││├────────┼────────┼────────┼──────────────┤│犯罪日期│107/05/07│107/05/07│107/05/13│├────────┼────────┴────────┼──────────────┤│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700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66││年度案號││、84、1437、1520、2170、││││2702、2764、4270、4388、5464││││、3951、6267、6875、嘉檢108││││年度偵字第4654號│├─┬──────┼─────────────────┼──────────────┤│最│法院│桃園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23號│108年度訴字第658、736、737、││實│││791號││審├──────┼─────────────────┼──────────────┤││判決日期│108/12/04│108/12/26│├─┼──────┼─────────────────┼──────────────┤│確│法院│桃園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23號│108年度訴字第658、736、737、││決│││7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06│109/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17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28號│││編號13至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5至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80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089│││118/03/01~119/10/31│號、129/11/04~131/04/03│└────────┴─────────────────┴──────────────┘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罪)│有期徒刑1年3月(3罪)│├────────┼───────────┼──────────┼──────────┤│犯罪日期│107/05/13│107/05/05、107/05/21│107/05/0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618號││年度案號│34、66、84、1437、1520││││、2170、2702、2764、││││4270、4388、5464、3951││││、6267、6875、嘉檢108││││年度偵字第465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58、736│108年度訴字第494號││││737、7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2/26│109/01/16│├─┼──────┼───────────┼─────────────────────┤│確│法院│彰化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58、736│108年度訴字第494號││││737、791號│││決├──────┼───────────┼─────────────────────┤││判決│109/02/05│109/02/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0號│││2428號│編號17至編號1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5至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71號│││1089號、129/11/04~│119/11/01~121/06/30│││131/04/03││└────────┴───────────┴─────────────────────┘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11罪)│有期徒刑1年1月(5罪)│有期徒刑1年4月(3罪)││││││├────────┼──────────┼──────────┼──────────┤│犯罪日期│107/04/25│107/04/25│107/04/25│││107/04/26│107/04/26│107/04/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號、108年度偵字第905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1/07│├─┼──────┼────────────────────────────────┤│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5/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61號││├────────────────────────────────┤││尚未執行│││無羈押折抵│└────────┴────────────────────────────────┘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2│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罪)│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04/26│107/04/2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號、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91│││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01/07│109/08/04││├─┼──────┼──────────┼──────────┼──────────┤│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53│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91│││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07│109/09/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61號│第3034號│││├──────────┼──────────┼──────────┤││尚未執行│尚未執行││││無羈押折抵│無羈押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