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瀚霖聯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偉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 林德基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6日宣判。因被告於審理中受監護宣告,並經法定代理人聲請許可就被告所有本件共有物持分為處分,經本院於113年9月6日以113度度監宣字第145號裁定許可聲請,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請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書狀於本院,由本院送達於他造,如逾期未提出,法院將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