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嘉煌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嘉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馮嘉煌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馮嘉煌業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1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