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分配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 廖謝玉雲
廖偉成 廖家蓉 廖家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榮貴 、 何幸美 、祭祀公業何𦣱間請求給付土地分配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祭祀公業何『䋭』之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何『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