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2號聲明人 曾文潘 (原名 曾文藩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曾文潘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又以「抗告」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吳進發法官汪梅芬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