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 王林立 再審相對人 張勝富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再審聲請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1,000元,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0月21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裁定已於109年10月27日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11月20日、12月1日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揆揭首揭規定,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毓珊
法官許凱傑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