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1號聲請人大雄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湘雄 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玉春 間請求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劉玉春之所有權個人全部)。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