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 徐振富 聲明承受訴訟人)
徐智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 徐俊逸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5,518元(
64.81㎡×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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