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原告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國洲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王泰翔 律師被告 楊玉蘭 被告 黃武道 被告 黃武超 被告 尤儷雅尤碧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105年8月4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按時到場,並應於庭期前14日提出爭點整理狀。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爭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行政爭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花蓮縣政府函及所附資料可參,故撤銷前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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