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被告 鍾錦龍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林宜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