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鈺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鈺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鈺賢因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惟因其多罪漏未論以累犯加重其刑,經本院再以104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更定其刑,此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處4次│有期徒刑4月(判處5次)│有期徒刑6月(經更定累│││)││犯,判處5次)│├────────┼──────────┼───────────┼───────────┤│犯罪日期│101.05.18│101.05.02│101.09.12│││101.06.07│101.05.03│101.09.18│││101.06.12│101.05.04│101.09.25│││101.06.28│101.05.12│101.10.16││││101.06.10│101.07.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判決日期│102.12.31│102.12.31│102.12.31│││││││├───┼────┼──────────┼───────────┼───────────┤│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4年度聲字第103號││││││)││├────┼──────────┼───────────┼───────────┤││判決確定│103.05.29│103.05.29│103.05.2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9549號│第9549號│第1066號│││││││││││└────────┴──────────┴───────────┴───────────┘┌────────┬──────────┬───────────┬───────────┐│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經更定│有期徒刑4月(經更定累││││累犯)│犯,判處15次)││├────────┼──────────┼───────────┼───────────┤│犯罪日期│101.09.15│101.07.26101.08.01│││││101.08.09101.08.25│││││101.09.06101.10.15│││││101.10.17101.10.19│││││101.10.20101.10.21│││││101.10.22101.10.25│││││101.10.27101.10.28│││││101.10.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判決日期│102.12.31│102.12.31││││││││├───┼────┼──────────┼───────────┼───────────┤│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4年度聲字第103號│(104年度聲字第103號│││││)│)│││├────┼──────────┼───────────┼───────────┤││判決確定│103.05.29│103.05.2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字第1066號│第1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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