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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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自訴人林○雄(年籍、住址詳卷)
成○(年籍、住址詳卷)共同自訴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
賴爵豪 律師 路涵 律師被告 楊正烽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 律師
沈巧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55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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