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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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建上更二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1號上訴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義芳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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