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孟瑾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96號、第628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孟瑾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96號、第628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