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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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38號聲請人乙○○
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大陸地區人民,係被繼承人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花蓮縣○○鄉○○村○○鄰○○路○段○號)之胞兄,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規定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聲明繼承丙○○之在臺遺產云云。
二、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法院聲明繼承者,限於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經查,本件聲請人乙○○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丙○○在大陸地區之胞兄,固據聲請人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博白縣公證處2007桂博証字第35號公證書為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96核字第044810號函認證而得認為其形式為真正;然該證明書之內容是否符合事實,該基金會並無從得知,尚不能僅憑上開經認證之公證書遽認聲明人之主張為真實。次查,本院依職權向國防部調閱被繼承人之兵籍資料,該資料兵籍表家屬欄中註記, 陳父 為 陳文金 、陳母為 黃氏 、 陳員 兄長為 陳運禮 ,此外,陳父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前33年9月24日(即西元1879年9月24日)等事情,已有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96年10月29日選道字第0960015269號、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動員管理處96年11月1日徵管字第0960002952號、台東縣後備指揮部96年11月9日岩信字第0960003340號書函各1件存卷可按。是聲請人自稱為丙○○之胞兄及其所提出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所記載之內容,顯與國防部等機關函覆之被繼承人兄長記載不同,另聲請人稱陳父之出生年月日為1905年3月12日及該大陸公證書所記載,亦與前開國防部之函覆內容明顯不同,是聲請人是否為丙○○在大陸地區之兄長,已有疑義;再聲請人又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尚難以聲明人所提之書證即認其為真正之繼承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明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