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848號債權人甲○○
2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尚德 即德藝汽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之相對人(即債務人)為何人?(德藝汽車為公司或獨資商號?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公司設立變更登事項卡;如係獨資商號,應補正負責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