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7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德勝 債務人 陳彩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劉德勝邀同債務人陳彩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3月19日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利率以20%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貸款撥付之日起算四年;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債權人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等簽立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稽。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6年6月17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100,906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劉德勝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陳彩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綜合上述,債務人等應連帶負償還上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責任。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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