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80號聲請人 陳昶安 相對人 陳宗輝 關係人陳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昶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卷內聲請人陳昶安之戶籍謄本記載自明,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育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