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1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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