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罪,通緝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一份、保證金收據一份、送達證書七份、拘提報告書一份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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