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5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復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均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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