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鄭明宗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惠娟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市○○段○○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0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萬9,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萬7,700元×75㎡+建物108年課稅價值37萬2,100元)×應有部分1/2=84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250元。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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