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瑞耀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瑞耀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涉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期間3次內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所定之情形,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將被告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