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告 劉斐玲
吳姵蓁 被告育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辰益居家長
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簡妟庭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陳柏宏 律師 何盈德 律師 莊毓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就原告劉斐玲、吳姵蓁部分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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