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柏揚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惇量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3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尚應補繳5萬1,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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