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
二、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三、提出聲請人承租房屋(台中市○○路○○○巷○○○○號2樓)之租賃契約。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乙○○、丙○○○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受扶養之親屬乙○○、丙○○○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就所陳報之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