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四三○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參包(含袋重各約零點貳玖公克、零點參壹公克、零點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依鈞院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七五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業由本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三包(含袋重各約○.二九公克、○.三一公克、○.四七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