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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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
604、8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信諱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曾秀琴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5年8月1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604號105年度偵字第8612號被告陳信諱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16樓之2
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諱於民國104年10月1日上午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往松山街9巷之方向直行,於同日上午8時1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松明街9巷之交岔路口時,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復應注意行車速度不得超過該路段速限每小時50公里,且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當時天候為晴、日間光線明亮,且道路為無缺陷、障礙,視距良好,顯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以時速50至60公里之速度超速前進,復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曾秀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街○巷往松明街方向直行,行至上開交岔路口時,2車遂發生碰撞,致曾秀琴人、車倒地,受有胸部挫傷合併左側第4至6根肋骨骨折、左肘挫傷等傷害。陳信諱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於員警到場處理時承認為肇事者,自首而願受裁判。
二、案經曾秀琴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諱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告訴人曾秀琴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述無訛。此外,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22張、告訴人提出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本件車禍肇事車輛駕駛,自首並接受裁判一節,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足憑,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檢察官林煒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王譯娸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