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正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正字第14號聲請人 蘇文德
蘇純怡
共同送達代收人蘇繼鴻省新竹市○○街○○○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稅捐稽徵處間有關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324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新竹市稅捐稽徵處」,應更正為:「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黃合文法官葉百修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