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林祺展羅東郵 .被告林楷迪
陳雪霞 林青蓉 林紅琪 林玟秀 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4日所為.: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台幣參仟肆佰壹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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