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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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庚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庚正因詐欺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林庚正因詐欺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號:民國99年度簡字第1053號1罪、100年訴字第155號4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