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840號、第9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雅婷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合計三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雅婷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4日0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松旅門市,將其名下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下稱一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下合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交予年籍資料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先生」之人,並以LINE傳送提款卡密碼,供「謝先生」使用。嗣「謝先生」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3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黃晟 祐、 蕭嘉德鍾承諺陳怡真紀懷竣 (下稱 黃晟祐 等5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後,除蕭嘉德之匯款款項因警示圈存而未遭提領外,其餘均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筆款項之去向。 嗣黃晟祐 等5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詢據被告陳雅婷固坦承本案3帳戶為其所開立並交付予LINE暱稱「謝先生」之人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是因為要辦貸款,對方要我寄提款卡做審核,避免雙方作白工云云,經查:
㈠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
,其中增訂第15條之2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又該條文立法理由載明:「按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
㈡查被告確實有提供本案3個帳戶予真實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此
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黃晟祐等5人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黃晟祐等5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被告郵局帳戶、一銀帳戶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等存卷可參,又依上開規定,以貸款為由,而提供帳戶予不詳之人使用,非屬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仍恣意將其所有之本案3帳戶提供予來歷不明之人使用,且數量甚多,顯然違反常理。又所提供之本案3帳戶悉數流入詐欺集團,並經詐欺集團用以向黃晟祐等5人實施詐欺,進而助長犯罪歪風,破壞社會治安,情節非輕,所為不足為取,自應非難。惟念其就本件犯行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此乃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雖未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得給予較輕刑度之情形相較,在量刑上仍應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則),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過錯所在,且迄未與黃晟祐等5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其行為造成黃晟祐等5人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又考量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雖將本案3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黃晟祐等5人匯入本案3帳戶之款項,除蕭嘉德匯入郵局帳戶之款項因遭警示圈存,而其餘匯入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手法(民國)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備註1黃晟祐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5日19時21分許,偽為WORLDGYM客服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黃晟祐,向其佯稱:WORLDGYM會員設定錯誤會升級高級會員,需按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黃晟祐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9月25日20時9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0時5分,應予更正)3萬39元中信帳戶通聯紀錄、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3年度偵字第6840號112年9月25日20時13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0時10分,應予更正)1萬100元112年9月25日20時16分許1萬4,123元2蕭嘉德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5日16時11分許,偽為WORLDGYM客服及玉山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蕭嘉德,向其佯稱:會員設定錯誤會多扣入會費,需按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蕭嘉德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9月25日16時54分許4萬6,989元(圈存未提領)郵局帳戶通聯及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3年度偵字第6840號3鍾承諺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5日15時50分許,偽為WORLDGYM客服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鍾承諺,向其佯稱:WORLDGYM會員設定錯誤會升級高級會員,需按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鍾承諺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9月25日16時25分許4萬9,967元郵局帳戶通聯紀錄、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3年度偵字第6840號112年9月25日16時27分許4萬9,968元112年9月25日16時41分許3059元4陳怡真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5日18時41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0時,應予更正),偽為WORLDGYM客服及聯邦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陳怡真,向其佯稱:WORLDGYM會員扣款設定錯誤,若要退費需按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陳怡真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9月25日21時29分許2萬9,985元(聲請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一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3年度偵字第6840號112年9月25日21時57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6時41分,應予更正)1萬3,909元5紀懷竣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5日21時36分許,偽為55668大車隊客服及台新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紀懷竣,向其佯稱:55668大車隊的系統遭駭客入侵,會員及信用卡資料遭盜用,需按指示操作協助止付云云,致紀懷竣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9月26日0時32分許4萬9,989元中信帳戶通聯紀錄、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3年度偵字第9184號112年9月26日0時33分許4萬9,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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