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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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О號
原告甲○○○
己○○丁○○戊○○丙○○乙○○共同訴訟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六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郭玫利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