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10號聲請人陳 蔡女竹 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益 利害關係人 陳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 陳蔡女竹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嘉政(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同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蔡女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陳益(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妻,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下午8時許發生車禍,致受有到院前死亡併呼吸衰竭、蜘蛛膜下腔出血併缺血性腦病變、頸椎損傷,脛骨併腓骨骨折、泌尿道感染、慢性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依賴、頭部外傷合併硬腦膜下出血、癲癇等傷害,雖經送醫診治,現仍意識不清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而需專人照顧。茲為處理相對人之訴訟事宜,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且因相對人於車禍發生前均與聲請人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照顧,目前相對人生活所需之相關事務亦均由聲請人代為處理,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狀況最為熟悉,故請求選定聲請人陳蔡女竹為相對人陳益之監護人,另於相對人未發生車禍前,相對人會請其長子陳嘉政(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為處理一些日常事務,而於相對人出事後,陳嘉政更經常往返醫院探視相對人,並協助處理相對人在醫院所需之相關花費事宜,故併同時指定陳嘉政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基督教醫院及伸港忠孝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圖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調偵字第149號起訴書影本、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據,且經本院囑託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鑑定,於鑑定人即該院 張嘉芬 醫師診斷相對人之精神狀況後,認為相對人為車禍腦傷合併頸椎損傷、蜘蛛膜下腔出血與缺血性腦病變導致目前意識昏迷,四肢僵硬癵縮,需要全日臥床,基本自我照顧能力完全喪失,需要仰賴呼吸器、鼻胃管灌食與裝置導尿管與他人全部協助以維持基本生理機能,目前應為極重度失能狀態,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且意識回復可能性極低,鑑定判定相對人精神上之障礙程度,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有該院102年6月17日彰醫精字第0000000000號成年監護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目前意識不清,無法遵從指令,喪失自理能力,且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陳蔡女竹為受監護宣告人陳益之妻,兩人育有三子,彼等長子陳嘉政、次子 陳嘉發 、三子 陳嘉文 亦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長子陳嘉政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戶籍謄本及同意書附卷可憑,且受監護人現仍終日臥床,生活起居均由聲請人及陳嘉政負責照料,本院審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陳蔡女竹為監護人,並指定陳嘉政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益之權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