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周純菁 相對人 許歡妮 相對人 許歡欣 上列相對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符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符莉莉於民國91年9月12日至92年1月22日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639,5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92年9月11日,並於92年1月23日由相對人許歡妮、許歡欣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7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639,5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據、鈞院96年度促字第15002號支付命令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7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新金墩││154│田│00│58│74.01│2/288│相對人許歡妮│││││││││││││、許歡欣權利│││││││││││││範圍各1/288│││││││││││││。│├──┼───┼────┼────┼────┼────────┼─┼──┼──┼──────┼─────────┼──────┤│002│彰化縣│花壇鄉│新金墩││215│田│00│03│76.83│2/288│相對人許歡妮│││││││││││││、許歡欣權利│││││││││││││範圍各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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