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抗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551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及原審駁回其異議之內容及理由均詳見附件(原審裁定書)。
二、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亦未敘述不服之理由,空言指摘,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