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聲請人 林玉圓 (原名 林玉如 )相對人 謝總傳 非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以同年度家補字第10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該裁定業於107年1月30日郵務送達聲請人住所,並於107年2月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前於同年1月16日具狀聲明變更之送達處所即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邱仲騏